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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与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310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区万胜,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嘉欣、李锦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宋家健。原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国土环保(国土执法)棠决定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7年8月5日发布江机编办[2017]475号《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蓬江区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将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调整为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蓬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加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牌子),并从2017年8月10日由蓬江区履行完整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和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涉及违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于2016年6月期间,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擅自使用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文化中心晒谷场(土名)地段约1.3亩土地进行动工建设,该行为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而由于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对涉及违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违法建筑物、其他设施及恢复原状的内容不属于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的涉案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由于已受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蓬国土环保(国土执法)棠决定字〔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棠下镇良溪村佛宁村小组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