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开科与被执行人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科,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科,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朱雪梅,女,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科与被执行人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开科于2017年10月1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开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