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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9545苏州凯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凯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545号原告苏州凯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4617846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越秀路1006号。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68242,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黄山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苗振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凯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凯虹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诉处理。审审判员 范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