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磊泷电机有限公司与浙江神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磊泷电机有限公司,浙江神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343号原告:上海磊泷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谢仁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神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黄芝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磊泷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神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磊泷电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