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6935、16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935、16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679.17元及利息24474.56元(其中188415.23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14263.9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2日,其后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2、承担案件受理费4455.8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案执行费2990元。以上暂共计236119.5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东莞市某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36119.5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