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东、路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东,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东,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路军,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