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元业与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业,张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205号原告吴元业,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被告张永平,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业诉被告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元业与被告张永平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永平承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吴元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元业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