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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元业与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业,张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205号原告吴元业,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被告张永平,男,汉族,现年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业诉被告张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元业与被告张永平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张永平承诺自愿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吴元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元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元业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索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维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