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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7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燕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燕,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948号原告:江燕,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悠月,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0940597X6。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本院在审理江燕诉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江燕负担。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阙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