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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李金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李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审59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东路279号。法定代表人:江村,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金生,男,1981年10月04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李金生未经批准占用虹桥镇大湾柳树村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行为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33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33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3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33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山审判员  罗达清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