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路遥与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遥,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053号原告:路遥,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一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新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路遥与被告无棣新世纪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路遥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遥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遥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路遥负担。审判员 田成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