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廷华与李小焕、王保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廷华,李小焕,王保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1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贾廷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小焕,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十二师。被执行人:王保初,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十二师。本院在执行贾廷华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小焕、王保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廷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XX审判员王海琼审判员钟家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