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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廷华与李小焕、王保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廷华,李小焕,王保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11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贾廷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小焕,女,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十二师。被执行人:王保初,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十二师。本院在执行贾廷华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小焕、王保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廷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XX审判员王海琼审判员钟家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