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贵建与刘强、焦均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贵建,刘强,焦均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411号原告汤贵建,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刘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焦均云,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汤贵建与被告刘强、焦均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汤贵建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本案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贵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回原告汤贵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周明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