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乐民与张万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乐民,张万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乐民,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张万溪,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乐民与被执行人张万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2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显示为“无”。2、2017年3月28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3、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2017年3月28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了被执行人张万溪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支付宝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万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5、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万溪有苏C×××××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能找到该车辆,故未能扣押。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7、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信息。8、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已将被执行人张万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2017年4月2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万溪的��产线索。10、2017年6月22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张万溪谈话,其提供有工资收入,并请求法院冻结其工资;双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协议。11、2017年6月2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万溪的工资收入。12、2017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万溪住宅进行搜查,未能搜查到有价值的财产,并拟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因被执行人张万溪不在家中,未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万溪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张万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乐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