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玉坤与蒋祖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坤,蒋祖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7民初538号原告:蒋玉坤,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委托代理人:文泽光,灌阳县文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祖一,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坤与被告蒋祖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蒋玉坤负担。审 判 员 范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兴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