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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裕与俞海峰、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裕,俞海峰,倪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386号之一原告:张裕,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俞海峰,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倪丽萍,女,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张裕与被告俞海峰、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裕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裕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