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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封玉飞、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玉飞,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2063号申请执行人封玉飞,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42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申请执行人封玉飞与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封玉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4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封玉飞货款90000元、利息损失6750元(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016年10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鉴于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封玉飞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衢州市新联建农产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