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吕满云、杨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满云,杨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871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文,男,汉族,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牌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礁,男,汉族,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牌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吕满云,女,汉族,农民。被告:杨小弟,男,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满云、杨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吕满云、杨小弟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