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熊桂清与谭中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桂清,谭中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695号原告:熊桂清,男,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丁培忠,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中元,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桂清与被告谭中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熊桂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桂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桂清撤回起诉。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00由原告熊桂清负担。审审 判 长 姜如明人民陪审员 杨永成人民陪审员 韩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香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