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茂与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田马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034号原告:黄茂,男,199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田马春,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与被告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柳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