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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茂与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田马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4034号原告:黄茂,男,199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田马春,男,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与被告田马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柳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