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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买金权、张贵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买金权,张贵永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9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买金权,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回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贵永,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再审申请人买金权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和本案(2017)豫1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买金权申请再审称:1.撤销一审判决让买金权支付张贵永413397.1元及利息的判决内容,改判买金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张贵永支付买金权超额给付的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一,该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双方在工程方面没有算过账,账目来往不清,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张贵永的诉请。其二,在建筑面积方面,每套房子按规格11.6米×7米,张贵永一层建60套,二层建34套,而且仅浇顶,总面积应为7632.8平方米,并非一审判决书中的8102平方米。其三,认定2016年每平方米为200元是严重的错误行为,该工程是2013年建设的工程,应参考2013年的行情。建筑方面每平方米的单价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证据证实为每平方米160元,不能以法官个人的认识来认定双方的建筑价格。其四,将砖量另行计算在价款外是错误的,双方约定的是每平方米160元的价格,是房屋扫地出门后的价格,包含着砖的价款在内,不可能分开定价,此砖更是无从谈起。其五,按约定房子盖好仅支付一半的工程款,若验收合格应支付96%,下欠4%应属大修基金,张贵永仅盖了房子的框架,其中楼梯、卫生间、内外粉、外墙砖、房屋造型均未施工,假若公平的话经鉴定部门时应将上述因素扣除价款。其六,因工程量方面,张贵永仅干一半工程,因找不到工人而停工,买金权只有另找他人完成余下的工程。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诉争工程由张贵永实际施工,该工程未施工完毕,但双方对实际施工量进行了确认,经确认张贵永施工的建筑面积为8102平方米,另砌砖82500块,买金权对此予以签名确认,故原审按照施工面积8102平方米、砌砖82500块计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2.本案中双方对工程价款的计算单价未书面约定有各执一词,一审法院经过调查酌定为建筑面积单价每平方米200元适当。3、砌砖82500块是8102平方米之外的工作量,不包含在建筑面积8102平方米当中,原审判决另行计算价款并无不当;4、本案判决按照张贵永已施工的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对砌砖部分按照砌砖数量的价款的50%计算价款比较适宜,在计算出总价款后张贵永又同意减少30%价款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付工程款扣减已付工程款,最终计算出欠付工程款数额,此处理已考虑本案所涉工程的现状,比较妥当。综上买金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买金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