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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钦杰、武如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杰,武如涛,仝会标,秦保玉,武如钊,丁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钦杰,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武如涛,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仝会标,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秦保玉,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武如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执行人:丁文礼,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执行杨钦杰与武如涛、仝会标、秦保玉、武如钊、丁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鲁172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保玉的银行存款1015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