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与临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临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189号原告: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濮县路24号。法定代表人:曹福云,经理。被告:临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村。法定代表人:刘迅广,经理。被告: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碧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畅海韵环境雕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中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