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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0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天、赵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天,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0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天,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赵红,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在本案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以(2017)赣0902执保42号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红位于宜春市袁州区XXX路XX号XXXX号楼XXX3室的房产,现该案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红位于宜春市袁州区XXX路XX号XXXX号楼X层XXX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