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申请执行刘晓丹、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刘晓丹,邹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枣园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60145-9。负责人:崔行兵,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晓丹,曾用名刘兴禄,男,生于1964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桑枣镇温泉路。被执行人:邹洁,曾用名周宝英,女,生于1968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枣分社申请执行刘晓丹、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晓丹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的房产,2017年10月1日买受人王韬以151.99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温泉路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韬所有,财产所有权至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韬可持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