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世辉与赵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辉,赵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4424号原告:林世辉,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赵严锋,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世辉与被告赵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世辉到庭参加诉讼,赵严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世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严锋立即归还林世辉借款本金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严锋承担。事实与理由:林世辉和赵严锋是朋友关系,赵严锋于2017年5月24日和2017年5月30日分两次向林世辉借款1.5万元,林世辉以现金的方式向赵严锋支付借款,由赵严锋出具2张借条为据,并由赵严锋签名及盖手印,两张借条均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借款到期后,林世辉多次向赵严锋催讨借款,赵严锋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赵严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世辉和赵严锋是朋友关系,赵严锋于2017年5月24日向林世辉借款5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向林世辉借款1万元,合计1.5万元。林世辉均以现金的方式向赵严锋支付借款,由赵严锋出具2张借条为据,并由赵严锋签名及盖手印,两张借条均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嗣后,赵严锋一直拖欠未还,林世辉多次催讨未果即诉至法院。诉讼中,赵严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林世辉提供的两张借条所证实,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赵严锋欠林世辉借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赵严锋应当清偿。林世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林世辉主张判令赵严锋偿还借款1.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严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世辉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赵严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铭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