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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弓巨明与邵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巨明,邵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845号原告:弓巨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交市河口镇水头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敏,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古钢大畏塔*栋*号居民,住古交市。原告弓巨明与被告邵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弓巨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弓巨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要合伙建一个鱼塘,中途原告退出合伙,被告答应补偿原告250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今欠巨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至2017年5月1日前还清”。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邵敏承认原告弓巨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弓巨明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邵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