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红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丽,原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宋红丽,女,197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原靖超,男,住汝州市原籍辉县。案由: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宋红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靖超本院(2017)豫048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