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241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张某,女,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与被告案外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卢 国 锋 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