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060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