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朝彬与王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朝彬,王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347号原告:白朝彬,男,汉族,1977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运峰,男,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朝彬诉被告王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朝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朝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朝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朝彬负担。审判员 宋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