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师安林诉被告尚春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安林,尚春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439号原告:师安林,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春虎,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师安林诉被告尚春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