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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师安林诉被告尚春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安林,尚春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439号原告:师安林,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春虎,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师安林诉被告尚春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