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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莫庆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庆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538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庆阳,男,1991年10月24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莫庆阳因吸食毒品,2016年1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庆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庆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莫庆阳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御花园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3克;2、2017年5月3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莫庆阳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赣榆烟草公司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甲基苯丙胺0.3克。被告人莫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莫庆阳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莫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庆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莫庆阳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御花园”茶餐厅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莫庆阳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赣榆烟草公司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莫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莫庆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李某、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微信截图、前科劣迹调查表、赣榆区公安局赣公(刑)行罚决字(2016)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庆阳贩卖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庆阳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莫庆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庆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岳仁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居小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厅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