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赵昌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赵昌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377号原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法定代表人:李致鑫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新才,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昌立,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强,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昌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高平市丹阳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明 杨书 记 员 丁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