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被告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249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恩菊,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智丰,系公司职工。被告王鹏,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诉被告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姜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熙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