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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4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秦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玉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秦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汪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秦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34561-3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小区148门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玉全,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秦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玉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秦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汪玉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