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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杨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杨丽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78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桥东卧石村斜山头*号*楼。代表人:郑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疆,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丽瑶,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杨丽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计486.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李伟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