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7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南漳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南漳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负责人:刘言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漳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花石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赫乐军,公司总经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南漳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漳县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凤凰世家项目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漳县支行42×××4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