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滕兴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兴华,北京华航安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672号申请执行人滕兴华,女,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华航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崔雁,职务不详。关于原告滕兴华诉被告北京华航安泰经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3251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滕兴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北京华航安泰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滕兴华关于车牌号码为×××机动车辆的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