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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熊、周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熊,周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周熊,男,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被执行人:周星,男,汉族,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熊、周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1656.23元及利息,执行费457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熊、周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要内容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志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