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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5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月艳、钱莲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某,钱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5223号原告: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6263719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育才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女,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钱某,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钱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某、钱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195元,由无锡中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