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凡登与陈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凡登,陈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凡登,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陈雪军,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王凡登与陈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陈雪军归还王凡登借款本金8600元,支付时间及方式:于2017年5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陈雪军负担。因被执行人陈雪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凡登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865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经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经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未到位865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