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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金刚与聂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刚,聂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财保48号申请人:吴金刚,男,1977年5月4日生,锡伯族,司机,住霍尔果斯市.被申请人:聂涛,男,1981年11月9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霍城县.申请人吴金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和×××号福特牌小型客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吴金刚已提供金额为35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金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聂涛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奔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号福特牌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范 霞审 判 员  张 溢代理审判员  玛给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