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许义诚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许义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义诚,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义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皖16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1执690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