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有清、单永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清,单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729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清,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单永明,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有清与单永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单永明的存款6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