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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红军与仲维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军,仲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贾红军,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仲维生,男,45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贾红军与仲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2民督120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