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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与闵满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闵满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38号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被告:闵满珍。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与被告闵满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新亿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