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溪镇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溪镇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应伟,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璇,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和溪镇幼儿园许可证编号:JY35203240007747(1-1)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经营项目:其他类食品制售(学校食堂)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和溪街上法定代表人:杨秀双,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106114425,住贵州省正安县凤仪镇文化路一小区***号,联系电话1363926****。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申请执行人在对和溪镇幼儿园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6日在正安县邱家商贸有限公司购进8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的“味莼园”甜面酱,在进购时已过期,当事人为托幼机构,其食堂为师生用餐制作场所,在原料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将“味莼园”甜面酱共6瓶放置于厨房操作间配料柜内,其中5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使用,其余2瓶已于2016年11月17日用于幼儿园开展教研活动的教师用餐。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和溪镇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杨秀双调查笔录两份、(正市监强字【2016】105号)及财务清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对该单位采购员里婷的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味莼园”甜面酱6瓶。2、处罚人民币30000.00元,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缴纳10000.00元,余款20000.00元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撤出听证申请,在法定时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准予执行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学审判员 纪 鹏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铭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