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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世武与王立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2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世武与被执行人王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庆西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立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世武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要求:1、被告王立芳归还原告陈世武款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立芳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立芳于2017年10月10日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陈世武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世武放弃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52元,申请由执行人陈世武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庆西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陈世武与王立芳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世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庆西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