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2818号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团结路(天河宾馆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78717654X。法定代表人:章宏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禺,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高中文化,该公司职工,住南华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荣,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住牟定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宝玲,女,1974年9月7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开发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州建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