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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娟与被告马桂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娟,马桂芬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517号 原告:赵淑娟 被告:马桂芬 原告赵淑娟与被告马桂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淑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出卖的位于陈相屯镇黑牛屯村两处房屋(该房屋是原告2007年从刘永谦手购买的)。当天签协议时,被告支付房款25万元,约定过户后支付余款5万元,并约定如果违约按银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现该处两房屋已经更名过户,但余款5万元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立案后,原告自称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则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淑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